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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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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革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16日通过)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  民革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2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入党,须有两名党员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由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第十一条 本党各级组织是:  中央组织为中央委员会。  地方组织为省级、省辖市级、县级委员会。省级组织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辖市级组织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级组织为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委员会。  基层组织为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  第...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第十九条 本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央委员会报告;  (二)决定本党的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修...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第二十八条 地方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委员会召集。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第三十五条 凡基层单位有党员五人以上者,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成立支部。三人以上者,可以成立小组,也可以加入邻近地区或相近行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同一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党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由所属组织直接联系。  第三十六条 ...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第三十八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是本党的骨干。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九条 本党各级领导干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本党章程,接受组织和党员的...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中央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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