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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我省耕地保护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6日  人气:
民革陕西省委员会
 
    一、我省耕地减少应引起高度重视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规定:到2020年末,全省耕地保有量必须确保不低于5837万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不低于5284万亩。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公报数据:1998年至2009年的13年间,我省耕地总面积已由7710.72万亩减少到5996.35万亩,净减少1714.37万亩。现有耕地总面积已经接近《规划》确定的5837万亩的约束性保护面积。陕西调查总队调查显示,目前我省人均耕地已经由1996年的1.42亩降到2009年的l.14亩,人均较全国平均水平少0.24亩;2010年全省人均粮食占有量只有312公斤,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5%。因此,采取切实措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已成为非常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强化耕地保护的几点建议
    1. 创新耕地保护方式,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重新构建耕地资源价值核算体系,探索政府监管、指导下的市场定价机制,使耕地占用的完全成本能够客观反映耕地及建设用地的供求关系。以优化城镇布局和城镇建设用地规划为基础,规范房地产建设用地,优化城镇土地供给结构,严格限制征地范围,减少各类建设盲目占用耕地。
    2. 省委、省政府应颁布“七不准”规定,严格把关
    ①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用地项目,不准供地;
    ② 超过计划指标的各类用地项目,不准供地;
    ③ 投资强度达不到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各类用地项目,不准供地;
    ④ 不符合国家及陕西省产业政策的各类用地项目,不准供地;
    ⑤ 土地利用容积率达不到相关规定控制指标的各类用地项目,不准供地;
    ⑥ “占补平衡”资金无保障、新增补充耕地计划未落实的各类用地项目,不准供地;
    ⑦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占补平衡资金无保障的各类用地项目,不准供地。
    3. 严格依法管理,落实四项重要制度
    ① 落实严格的“占补平衡”制度,坚决杜绝实占虚补、占优补劣等政策异化现象;
    ② 建立基于耕地占补省域内平衡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交易制度,在确保耕地占补省域平衡的基础上,允许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跨区交易,激活耕地保护区内补偿与区际补偿机制;
    ③ 重视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基金制度,依托强有力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地方政府特别是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④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地方财政监管,矫正、弱化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倾向。
    4. 围绕“四个”难点问题,改革创新土地管理制度
    ① 在落实“占补平衡”政策中,探索由农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独立委员会,对国土部门的占补方案和耕地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实行监督;
    ② 围绕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监管,按照占补平衡政策及标准,建立严格管理制度,依法督促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占补平衡任务,坚决杜绝只占不补或占好补差的行为;
    ③ 针对地方政府不断扩张占用耕地,频繁修编地方土地规划的问题,抓紧制定和推行我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并借助GPS坐标定位等技术手段,严格监控每一块基本农田;
    ④ 探索和总结拓展建设用地的新空间,制定适度开发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荒草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缓解城市及住宅建设占用优质耕地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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