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访制度,最关键的是要明确和落实信访案件的督办办理责任和形成责任。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明确规定符合信访立案标准的信访案件,经信访人以合法方式提出,受理部门必须予以立案和认真督办,否则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受理部门受理信访案件后,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转送信访材料,督促限期办理信访案件。对确系有关国家机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合法权利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要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要落实违法者的相关责任。对于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没有使错误的职权行为得到纠正的,应当追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机构及相关人员渎职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敷衍了事、失职渎职是信访案件不断大量形成的总根源,既解决信访案件,又落实信访案件责任制,才能使信访案件数量锐减,社会安宁。
完善信访制度,还要实行一次上访和准两访终访制度,彻底解决缠访顽疾。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符合立案标准的,信访受理机构应当予以立案并认真督办。信访诉求应由从引发信访案件的国家机构的同级信访受理机构开始依次逐级提出,原则上不能越级,并且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在每一级信访受理机构仅限一次,不得多次提出或缠访。对于个体权利救济的信访案件,实行准两访终访制度。信访人提出信访诉求后,信访部门必须受理,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过两级信访受理部门受理和督办后,信访人原则上不能再向上级信访受理部门提出,如果信访人执意要向上级信访受理部门提出信访诉求,就必须缴纳案件办理费或适当的保证金,上级信访部门才予受理。保证金视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认定的责任,决定是否退还与退还分例。对于无理取闹的,坚决不予退还。对不按规定上访,强迫相关部门受理自己诉求的信访人,一律按扰乱社会秩序予以治案处罚,追究相应责任,从而根治缠访。
总之,我们认为,只有把信访工作的职能严格界定为向党政领导机关收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明确个体权利救济的信访活动,只能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进行完毕后才能进行,合法信访活动必须得到有效保护,非法活动必受严惩;严格落实信访案件的办理责任和形成责任,对由于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而引发的信访案件,不仅要予以纠正,还要严格追究相关公务员的违法责任、渎职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抑制信访案件的大量发生,从而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此文为省政协十届一次全会上的大会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