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陕西省委
200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2007年实施的农村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对于保障过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保障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谐音,主要表现在:帮助亲友经商办厂者、股市炒股者、弄虚作假者、身强力壮而游手好闲者四类人群充斥在低保队伍中,且为数不少。使按制度设计应享受低保的人群与实际享受低保的人群出现错位现象,群众对此颇有微词。为了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在实处,公正合理有效实施和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我们建议:
1、建立和实施低保人员公益劳动制度。各地应在自己确定的低保金水平基础上,按当地日最低工资水平确定低保人员应参加公益劳动的工作天数,由基层政府根据需要安排低保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例如:城市低保人员参与道路卫生保洁、夜间巡逻、社区卫生清扫等;农村低保人员从事村容村貌保洁、农村道路维护绿化保洁等。工作内容要与其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对于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完全丧失或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病人应当免除公益劳动义务。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其他人员,要享受低保就必须尽公益劳动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杜绝低保制度实施中的对象错位和腐败现象。
2、实施异户籍社区服务为主的原则。以社区为区域(农村以组为区域),实行异户籍社区公益劳动制度,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天数或总量后,凭公益劳动证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3、放开低保申报限制,实现自由申报和应保尽保。在建立和实施低保人员公益劳动制度后,低保金将不再是“免费午餐”,利益机制决定了只有真正需要低保的人才会申请低保,低保领域的错位现象、腐败现象基本消失,这时就应当放开低保申报的名额限定,简化繁琐的审查程序,实现自由申报,应保尽保,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省政协社法委重点督办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