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监控保障暂行办法》,大致采取以上方法,很受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欢迎。
4、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建设和工资支付实际情况予以监督,并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时提供资金。
5、落实《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类经济实体,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在促使其及时清欠和予以经济赔(补)偿的基础上,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其按规定预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劳动部门认定其半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方可解除重点监察,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退还已交款项和免除缴存义务。
6、司法机关在受理企业兼并破产及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时,应当立即通知劳动部门及时对其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予以调查处理,而后再执行经济案件判决。
7、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时,不执行预存农民工工资款的义务或拖欠工程款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8、及时予以法制保障。省人保厅应当抓紧研究制定以上述内容为基础的《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及时试点,并适时报省政府,由省政府颁布实施。在进一步总结完善的基础上,由省人大适时出台地方性法规,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重大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