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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劳动关系规范与和谐的建议 民革陕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9日  人气:

  民革陕西省委

    我国宪法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截至2007年底,我省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已经达到80多万户,私营企业达到10 多万家,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我省GDP总量近半数,实缴税金占全省税收的四成左右,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已经达到全省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70%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从省总工会前不久完成的“我省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专项调查”结果看,我省劳动职工经济权益的现实和发展状况并不乐观。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超时劳动、一线职工收入偏低、社会保险权益未落实等侵犯劳动职工权益的情形比较普遍,在一些企业还相对严重。这种情况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必然会压抑劳动者积极性发挥和影响优秀人才输入而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必然会抑制我省非公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支持引导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非公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不断改善工商联的工作条件,加强工商联的工作力量。要支持工商联在维护会员利益的同时,引导工商联不断加强对非公经济所有者及管理者的教育,促使非公经济实体认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联争取在3—5年内,把全省60%以上的非公企业业主吸纳成工商联会员,使这一社会群体能更好地接受党的教育和畅通其与政府的联系。既要坚决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维权来增强组织凝聚力、向心力和会员对组织的归属感,又要教育他们更加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和执行政策法规,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使他们明白,严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违法犯罪,落实职工权益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必须认真执行劳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努力建立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

  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工会在非公经济领域工作的支持力度。鉴于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已经达到全省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70%以上的实际情况,要把非公经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工会在非公经济领域开展工作。工会要把非公经济领域相关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要加快在非公经济领域组建工会的工作步伐,把尽可能多的劳动职工吸纳到工会中来,力争3到5年实现全省范围内工会组织与工作的全覆盖,并使所有劳动职工基本都参加工会组织。要牢牢把握基层工会工作的正确方向,预防和纠正资方人员担任工会领导的错误做法,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工会能正确履行职能,正确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职工权益。

  3、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促进非公经济领域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和劳动关系的规范化。省劳动厅应当在征求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及相关法律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包括工作内容与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核心条款的格式集体合同,与省总工会、省工商联一起在全省非公经济实体推广:促使相关经济实体和相应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促使非公经济实体以此类集体合同为基础与劳动者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劳动合同鉴定工作,并依法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从而实现非公经济领域劳动关系规范化。|

  4、不断完善和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资双方法定权益。省劳动厅要在征求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及相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保证劳动职工收入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进一步完善与推行劳动定额制度,使劳动定额与实际情况相适应;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制度更加配套衔接而方便非公经济从业职工参保,并采取得力措施,下硬茬促使非公经济实体给全部职工全面办理社会保险,使社会保险制度真正落实;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使劳动合同日益完备和符合生产经营实际,从而更好地规范劳动关系。要加强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机构的工作力量,并促使其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查损害劳动职工权益的恶性事件,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纠纷,使劳动者权益及时得以维护,相关制度得以落实。特别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赔偿制度,用经济赔偿责任来促进相关公务员认真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劳资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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