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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我省省级环保治理资金管理的建议 民革陕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9日  人气:

  民革陕西省委

    近几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环境治理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例如2003年省级年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只有5000万元左右,到2006年安排约4亿元左右(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不包括各地市安排的资金)。对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几年还将加大投入。对于资金使用效果,总体来说是比较好的,但是在调查中发现,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需要引起我省主管部门的重视,主要是:
  1、基层财政部门截留、挪用环保专项资金。在调查中发现,个别区、县财政将省、市财政下拨的环保专项资金不是全部拨至项目,而是截留一部分挪作它用。影响了环保治理项目的实施。
  2、环保治理项目单位挪用项目资金。一些项目单位只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项目,一部分资金用于行政事业费支出或用于单位基本建设支出。
  3、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基本合理,但还存在部分资金安排“撒胡椒面”的问题,一些治理项目效果不明显。
  4、省级主管部门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没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如何,缺乏有效监督。
    鉴于存在上述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我们建议:
  1、坚持科学发展观,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科学的安排,集中资金,解决影响人们生活环境的突出问题,使投入资金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时省财政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也积极争取中央给我省下拨更多的环保专项资金。
  2、实行对省级环保项目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例如近几年来省财政、省扶贫办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定期检查,以前问题比较多,从2006年检查情况来看,使用管理基本规范。建议此项检查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组织,省审计厅和其他部门参加,每年检查一次。  
  3、制定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检查细则。既作为检查的标准,又作为对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的具体要求。
  4、严肃处理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一是对财政部门滞留、截留的环保专项资金要限期下拨;二是对项目执行单位截留专项资金的,也要促使其用于环保项目或限期返还财政;三是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按照“排污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政协十届一次全会集体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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