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陕西省委员会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全省范围内大部分居民住宅均建为住宅小区模式,然而相当一部分住宅小区供电采用了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高额电价和高额电力设施运行维护成本造成居民生活用电负担过重,相关群众反映强烈。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改善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模式,使广大住宅小区业主都能用上国家规定的每千瓦时0.49元的平价电,以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生活用电经济负担。
一、我省城市住宅小区供电现状
1.“专变”与“公变”,是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两种基本模式。目前我省相当部分住宅小区为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由房地产开发商自主建设,建设期产权属于开发商。房屋售出后作为小区内部公用设施,其产权自动转移归属全体业主,由业主们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
2.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220伏低压供电抄表到户价格,每千瓦时0.49元。目前在专用变压器供电模式的住宅小区,业主必须从物业公司购买用电,绝大部分小区业主每千瓦时电费在0.6元-0.65元,超出国家规定价格的20%至30%,少部分小区业主每千瓦时电费在0.7元-0.8元,个别业主购电价格每千瓦时1元,超出国家规定价格的100%以上。
3.陕西省物价局的陕价管发[2002] 120号文件《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已建成但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电力部门要按国家计委和国家电力公司的要求,加快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尽快达到一户一表;对新建的居民小区,建设部门应要求开发商在开工前,先与电力部门签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用电协议,从根本上解决抄表到户和电费负担不合理的现象。”9年来,建设部门基本没有严格监督开发商在开工前与电力部门签定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用电协议,新建居民小区绝大多数没有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电力部门也基本没有对已建成的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进行相应的改造。
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还规定,“对暂未抄表到户且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其公共电力设施发生的电能损耗,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第8号令)第七十四条‘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需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的原则,应由小区各业主承担。据此,小区每月发生的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应按当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合理分摊给各业主。分摊的公用及损耗电量电费按每千瓦时0.49元计算。物业公司应当每月依据当月公用及损耗电量计算出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接受各业主的监督,而后计算每户分担的用电量和收取相应的增加费用。目前相关物业公司代收电费,大多以每度电加价的形式收取,并未向业主公示每月公用及损耗电量总和,并未依据文件中的公式计算出每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没有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价部门也大多忽视了对小区电费加价问题的监督检查。
二、城市住宅小区专变供电模式的弊病
1.开发商为节约成本,往往安装不符合供电需求的变压器。例如,小区本来变电容量需要900千伏安,但小区变压器容量却只有500千伏安,“小马拉大车”容易造成停电和事故。
2.物业公司售电从中渔利。大多数相关物业公司并未根据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出每月损耗电量分摊率并张榜公布和接受监督,而是以提高电价的形式收取电费,商业趋利性使其提高电价赚取电费差价的动力很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