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卖电专属权已成为物业公司制约业主的非常手段。如果业主由于一些服务问题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拒绝缴纳某项费用,一些物业公司往往会以不给供电为手段强迫业主就范。
4.“专变”用户需要承担电力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变压器线路的电力损耗。公变线路的变压器维护由供电局管理,而“专变”线路变压器维护不归供电局管理,出现问题要由用户自己出钱维修;同时,“专变”用户变电器线路的电力损耗要由用户承担。
5.“专变”电力设备出现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维修。对于抄表到户的小区,如果出现停电等故障,接到反映后供电部门直接上门抢修;但对于业主在物业公司购电的小区,出现电力故障后,首先需要区分是物业所属的线路故障还是供电局所属的主网故障,如果是物业所属范围而物业公司又无力抢修,需要签维修合同花钱请供电局抢修,这就会延缓供电恢复时间。
6.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供电部门、开发商、物业公司在电力供应到户及电费收缴问题上与业主对立的关系由来已久,小则造成打架斗殴,大则堵塞交通要道,围堵党政机关大门,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意见建议
1.尽快出台适合我省实际的《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促进我省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模式的改善。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应重视改革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问题,尽快推动专变供电模式向公变供电模式转变。新建住宅小区一律采用公变供电模式,已经建成住宅小区专变供电要限期分阶段改造为公变供电。这牵涉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乎社会稳定,要纳入到十二五期间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中,创新城市管理,减少不和谐因素。
2.省政府应督促各市政府、建设部门、物价部门、电力部门,严格按照陕价管发[2002] 120号文件《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电网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事;应责成电力部门制定我省一户一表改造计划,并对改造过程及年度完成任务实行监督。
3.建章立制,保障国家规定落到实处。对于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在开发之初就要按照“一户一表”供电方式和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对专变供电的电力配套设施经过改造后由供电企业接收进行管理维护,逐步过渡到城市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管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