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构建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动合作机制。一是财政开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建议从明年起省财政增加到1亿元,市、县(区)财政也要做出相应的安排。财政扶持的农业项目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建设。通过项目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全面提升合作社经济效益。二是引导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互动合作关系,在申贷条件、贷款渠道、审批程序等方面逐步放开。加快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探索农业信用担保的新方式,创建农业信用担保机构;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土地附着物等资产抵(质)押担保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成员开展互保共保,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难问题。保险公司要开发合作社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4、鼓励人才加盟,为专业合作社注入活力。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乡镇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和工资待遇,并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鼓励退休干部、科技人员、农艺师、经济师等非农民成员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大学生“村官”担任、兼任合作社理事长助理;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代缴社会保险等,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鼓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省、市、县三级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派科技服务组入驻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合作社建基地、办实体、创品牌。财政、金融、科技等部门扶持农业发展的项目和资金,应优先向品牌合作社倾斜,扶持品牌合作社在城市,城镇建立连锁店。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出口型品牌合作社,应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5、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建立自我约束和管理机制。各市、县应根据产业发展要求,逐步建立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进一步明确其社团属性、职能、作用与法律责任,使之成为联系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发挥行业协会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作用,同时发挥好协会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