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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省信访制度的建议 民革陕西省委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9日  人气:

  民革陕西省委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多年来,我省各级信访机构认真履行职能,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向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提供了大量的宝贵信息,既拓宽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有效权利救济的渠道,又拓宽了党政领导机关了解基层社会真实情况和人民群众愿望诉求的渠道,对经济建设、政权建设和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方式与渠道多样化、利益关系分配方式多样化局面的逐步形成和日益发展,社会管理过程中的矛盾纷争也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党和国家顺应时代发展需要,提出了依法治国理念,并先后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相关制度,为矛盾的解决确定了法定途径。信访制度也逐步定位为收集反映群众意见建议,为党政领导机构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信息,协调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法律法规等。然而由于某些地方特别是基层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务员的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制度不健全或未落实,导致一些相关机构人员的职权行为过分粗陋随意,从而使大量行政争议不断产生。某些行政争议处理专门机构公务员也由于相关行为过错追究责任制度不健全或未落实而行为不规范,不能依法公正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从而使行政争议法定处理渠道不尽顺畅。再加之历史原因形成的“清官情结”,许多群众仍然把权益保护寄希望于更高级别领导同志的批示过问。这些情况使信访人数和案件不断增多,甚至形成了信访潮,使以反映和协调为职能的信访机构难以承受,也无力解决。也使相关党政机构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同时使相关群众利益难以有效维护,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所以必须予以改变。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我们认为,落实十七大精神,完善信访制度,是化解目前信访工作窘局的根本措施,为此建议:
    第一、要准确定位信访机构职能。要明确信访工作主要是向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者收集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不是群众实现个体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相关个体权利救济只有在依照法定程序用尽法定手段仍然无法实现时,才能通过信访渠道进行。信访机构行使个体权利救济职能时,也以督促相关机关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为限,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和不错位,从而为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第二、要完善信访机构和信访工作机制。目前,信访机构的设限和权限划分不尽规范。各级党委和人大都设立信访机构,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也都设立专门信访机构,而且都具有信访案件受理权,但是又缺乏统一的有权威的协调督办机构,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和提高办案质量,又易形成推诿扯皮,造成使信访人多头信访和缠访。因此要明确规定由各级党委和政府设立统一的信访机构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建议,供党政领导机构和领导同志决策参考。特别是对确实需要通过信访解决个人权利救济问题的信访 ,应当由信访办统一受理,其他党政机构不再直接受理属于个人权利救济的信访案件。信访办受理信访案件后,及时分转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限期办理。相关机构不能及时公正办理的,由信访办向相关领导机关暨主管领导汇报,由领导机关解决,从而解决群众多头信访而信访办又无力推动信访案件解决的局面。
  第三、要明确信访人的权利义务和信访范围。明确规定信访人的信访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正常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相关执法纪检部门都有保护信访人正当合法行使信访权利的职责,同时明确信访人开展信访活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扰乱社会秩序。信访诉求应当从引发信访案件机关的同级法定信访受理机构开始逐级提出。不能用堵门静坐、拦截车辆等方式强求相关机构或领导同志受理。对实现个人权利救济的信访诉求,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并用尽法定手段之后提出。对不依照合法方式进行信访的信访人在批评教育无效后依法严惩,从而解决压制破坏正常信访活动和信访者以维权为由破坏社会秩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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