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
民革陕西省委员会
秦岭是我国地理、气候、水系的南北分界线,也是我省及邻省多条主要河流的主要水源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对我省乃至整个国家的生态安全意义重大。自从2008年省人大颁布《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来,有关部门更加重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日益取得新成绩。
近年来随着经济开发建设以及登山热的兴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等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具体表现是: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情况依然严重;许多房产开发项目与环境不协调,建筑物影响自然景观;在一些景点及登山旅游途经线路上,食品袋、塑料瓶等白色垃圾随处可见等等。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开发整体形象。为解决以上问题,建议如下:
1、加快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建设。省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同时指导和推动相关市县制定本地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以确保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整体协调、系统推进和科学进行。
2、推进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秦岭是全国首批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试点区域。经过十年的试点,已经取得相当的成绩,我省应当进一步抓紧做好正式申报工作,力争国家早日批准建设陕西省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将秦岭的主要功能定位在生态保护方面,限制旅游和其他经营性开发项目与活动,努力使秦岭山区跻身世界地质公园行列,从而使我省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工作更加符合条件和顺利。
3、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特别是执法机构的建设。在省级层面设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推动相关市县设立相应的机构。该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作为某综合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无论怎样设立,都要有专职的机构和人员做此项工作。该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编制与完善工作,并协调各执法部门共同搞好相关执法工作,必要时集中行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定的执法权。从而以机构建设保障相关法规政策顺利执行。
4、 对秦岭山区特别是保护区域内的经济建设项目项目予以彻底清理。对于没有通过立项审批等行政许可,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各种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无论是建成的还是在建的,一律停止建设和运营,在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完善之后,方可进行建设和运营。对于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完善但在实际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然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应当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停止建设和运营,并促使其外迁。
5、加强环境保护与垃圾处理。强化环保宣传,对进山旅游者进行环保宣传与教育,在沿途设立宣传与警示牌;加强环保监督,设立环保流动监督岗,对乱扔垃圾者采取有效措施;在环山公路建立秦岭污水净化处理系统;规范布局垃圾桶,在旅游者旅途小憩的地方,至少百米之间设立一个垃圾桶;加大垃圾清理力度,对已开发景点,规定经营者自行处理垃圾,对尚未开发的景点政府聘用更多的当地居民充当清洁工,及时清理垃圾。
6、以生态移民搬迁为主要办法,推进秦岭山区植被保护、水土保持、污染治理等工作。继续实施秦岭地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等各项工程,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大力推进生态移民工作,逐渐把秦岭山区的居民迁出秦岭。在环山公路两边打造秦岭旅游产业带,把迁出的农民安置在环山公路两边,引导他们从事旅游服务、环境保护及防火监督工作。对于秦岭山区的工矿企业等建制单位,除了由于保密、资源利用等原因必须留在当地的以外,促使其尽可能的迁出秦岭山区。通过把居民和建制单位迁出秦岭山区,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