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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推进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2日  作者:陈定湘  人气:  来源:民革汉中市委员会

  当前我国法院、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检察院)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官、检察官队伍呈现老化趋势,专业人才断层现象明显。法官、检察官人员年龄梯次结构不合理,后续业务力量补充渠道不畅,办案业务中坚力量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有效顺利开展; 法官、检察官流失问题严重,后备骨干人才匮乏。近年来法院、检察院(基层和落后地区更为突出)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待遇低,一些青年法官、检察官由于不满足于现有待遇,纷纷转行到发展空间相对更大的党政机关工作,或通过公开招考“跳槽”进入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检察院谋求发展。一些基层和落后地区法院、检察院 “公招” 法官、检察官,报名参考人数不多,某些职位甚至出现“零报考”现象。法官、检察官待遇偏低,队伍稳定乏力,我国法院、检察院人事管理及待遇实行党政机关行政管理待遇模式,关乎法官、检察官自身利益的职级、晋升、工资、考核等待遇问题套用公务员职级待遇,相对于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系统内各层级领导职数设置有限,法官、检察官提拔晋升机会少,晋级概率低。晋升慢待遇低,不利于调动法官、检察官积极性,更不利于巩固现有法官、检察官人才队伍和吸纳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着力推进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一是从严规范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准入资格条件。遵循法官、检察官培养成长规律,适应司法工作实践要求,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最低任职年龄,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前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年限提出最低的限制性要求,进一步完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前培训制度,强化初任法官、检察官职业养成,提升初任法官、检察官司法实践能力,确保其素质与能力能适应审判、检察业务工作日益专业化、复杂化的发展需要。
  二是拓宽法官、检察官来源渠道,尽快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机制。结合目前法院、检察院实际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精神,首先要完善系统内部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选任法官、检察官机制,严格准入标准,规范选任程序,增强选拔科学性,确保选任法官、检察官质量。其次积极大力推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拓展法官、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晋升发展空间,优化优秀法官、检察官人才资源配置。同时进一步拓宽法官、检察官来源渠道,适当扩大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范围,注重从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其他优秀社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不断优化法官、检察官队伍人才结构,增强法官、检察官队伍活力。
  三要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为契机,逐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检察官编制比例,以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础,合理确立各级法院、检察院编制配置标准,从源头和制度设计层面解决法官、检察官短缺、案多人少体制性矛盾。
  四要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能力水平。提高身份保障,即法官、检察官一经任命,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提高经济保障,法官、检察官职业是专业化要求很高的特殊职业,国家财力能够负担的条件下,应给予法官、检察官相对优厚的工作、生活待遇。提高荣誉保障,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荣誉评价机制。(作者陈定湘系民革汉中市西乡县支部主委,县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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