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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韩宝生:赋予居民小区业主委员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人气:  来源:民革陕西省委员会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6日讯(中国经济信息记者 梅淑娥)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陕西代表团韩宝生代表对《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说,他在两会上建议及时赋予城镇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团法人法律地位。

  韩宝生代表说,随着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特别是各地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的实施,相当多数地方的城镇居民小区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代表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联系协调相关事宜,管理居民小区相关共同事务和财务,这是我国社会基层基础管理方面取得的巨大进步,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韩宝生代表分析,由于城镇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法人资格,其法定权利的行使不能得到来自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有力保障,权利落实情况主要由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个人素质乃至情绪来决定,这是有损法律法规严肃性的。特别是在一些所处地段商业价值较高和可用于商业的公共资源较多的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可能掌握相当大数额的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利益输送和监守自肥等贪腐现象就在所难免。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很难对这种没有法人资格的业主委员会贪腐行为予以依法监督查处。 只有及时赋予城镇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才能保障其法定社会职能正常正确发挥。

  韩宝生代表认为,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不久的将来,大多数人口要生活在城镇居民小区,城镇居民小区都应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对这种数量达数十万之多的新型社会组织及时赋予法人地位,非常必要。根据我国法人制度的规定,赋予其社团法人地位也是恰当的。

  为此,韩宝生代表建议:

  由国务院及时修改物业管理条例,自动赋予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城镇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团法人资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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