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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陕西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4日  人气:
 
2011711民革第十届陕西省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民主党派的一项基本职能。全省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工作的大局,围绕党和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问题,通过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服务,为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第二条  社情民意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尽量原汁原味,全面客观地反映情况;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反映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看法和主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广泛的智力支持;重要信息要早收集、早报送,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要随有随报;一事一题,标题醒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
    第三条  省委会参政议政部作为民革全省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全省民革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并向有关部门呈送。民革各地组织也应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人具体负责收集、整理和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建立健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提高报送时效。
 
    第四条  各市委会、省直工委、各专委会、机关各部(室)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和反映信息,把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列为组织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组织要将信息工作列为新党员培训内容,注意并善于从中发现参政议政的优秀人才,将信息工作队伍与政治安排、社会职务推荐、后备队伍建设相结合。党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应主动地参与到信息工作中。省委会要适时对信息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省委会参政议政部定期通报信息的采用及领导批示情况,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部署,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信息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征集要点。
    第七条  省委会每年对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被上级机关采用的信息稿件予以奖励(评选和表彰奖励办法附后)。
 
 
附:
民革陕西省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和表彰奖励办法
2011711民革第十届陕西省委员会第三十次主委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推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调动民革全省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信息评比表彰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   信息工作表彰项目
    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信息稿件。
    二、   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和标准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民革各市委员会、省直工委、民革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民革长安大学委员会、省级各专委会。先进集体的评选标准:根据累计得分顺序表彰前若干名。
    社情民意信息量化分值:
    凡提供的信息,每件计1分;
    被民革省委会采用,每件计2分;
    被省政协、省委统战部采用,每件计5分;
    被民革中央及中央统战部采用,每件计15分;
    被全国政协单篇采用、作为综合稿采用或转送其他部门的,每件计80分;
    被省级领导批示,每件计50分;
    被中央领导批示,每件计100分。
    (以上可重复计分)
    三、   表彰奖励办法
    每年第二季度,省委会参政议政部对上年度的信息工作进行汇总上报主委会议。按照量化分值顺序表彰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若干名。对被有关部门采用的优秀信息稿件予以奖励;奖励取最高分值,不重复奖励。省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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