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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陕西省委员会机关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9日  人气:
  为加强机关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相关人事管理配套法规的精神,并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在主委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公务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进行。
  二、干部的录用、考核、任免、奖惩、培训、退休等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和省委统战部的具体规定。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对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自觉接受监督。
  四、坚持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理论学习,以机关有计划地集中学习为主,同时多渠道选送干部参加各类业务培训,鼓励干部结合本职工作自学,不断提高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对干部政治上要爱护,生活上要关心,既要高标准要求,又要注意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六、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任免,由机关办公会议讨论并提请主委会议决定;处级干部任免由机关负责考核和申报工作,经与统战部协商同意后,由主委会议讨论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议作出决定。
  七、机关工勤人员的管理按照人事厅和省委统战部有关规定执行。
  八、机关人事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组织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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