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机关作风,严肃组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守职尽责。
二、机关工作人员均应考核出勤情况,每天实行上、下午两次考勤。
三、因故不能上班,需办理请假手续,要填写《请假单》。3天以内病、事假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秘书长批准。处室负责人请假由秘书长批准。秘书长请假由主委批准。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必须打招呼,不得擅自离岗。
四、请假者应该先将工作交妥,如因急病或急事不能预先请假者,可委托他人或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如需续请,应在假未满时办理续假手续。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及假满预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六、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休假手续。
七、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35天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如在当年休假后,请假超过本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休假由各部室具体安排,以不影响工作为宜。
八、机关不提倡节假日加班,如确需要加班,由部(室)负责同志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并在当月内安排换休。
九、考勤办法与待遇
1、机关鼓励工作人员出全勤,并对出全勤者予以奖励;
2、每迟到、早退4次按缺勤1天处理,机关出勤奖励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4、一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不得参加年终考核;
5、全年旷工5次以上,或缺勤10天以上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发年终奖;
6、全年事假20天以上,或病假40天以上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年终奖减半;
7、考勤工作由各部室轮流负责,并将每月考勤情况张榜公布。考勤的登记和统计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