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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促进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9日  人气:

 民革陕西省委员会


  我国宪法第54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低保制度,是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权”的重要措施,也对鼓励人们遵纪守法和积极进取,对形成有效社会需求而促进国民经济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鉴于低保制度在落实宪法精神,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方面的重大作用,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推进相关工作,使其作用得以更好地发挥。

  从1997年起我省逐步建立起城乡居民低保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低保工作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覆盖。2007年,全省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约94万户、286万人,全年共支出保障金约12.2亿元。在2007年全省财政收入891亿元的情况下,拿出占财政收入1.36%的资金用于低保,这是令人欣慰的。

  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应该清醒看到,我省低保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㈠县、乡、村级低保工作由于编制经费人员等原因难以深入细致开展。目前,全省只有省、市两级低保工作人员基本到位,县乡两级大多数只有1—2 名专职工作人员,居委会、村委会一级大多数无专人负责。低保工作的重心在基层,这种基层低保工作队伍建设过于薄弱的局面,显然不利于低保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

  ㈡确定数额现金补助的保障方式不能与低保户需求较好地适应。例如,对负债低保户,低保金发放之日便是债主临门之时,低保金不能较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还惹出诸多事端。再例如,西安市2005年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180-200元,现在是每人每月200-230元,而同期居民生活必需品涨价幅度在50%以上。这种操作起来简便易行的保障方式,显然不能很好地满足低保户基本生活保障需要。

  ㈢ 实际享受低保人群与按规定应享受低保人群出现了些错位现象,群众对此颇有微词。由于基层低保工作队伍过于薄弱,责任制尚未建立,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家庭收入调查方式与“四个多样化”的新形式不适应,部分群众觉悟不高,加之有些基层工作者重亲厚友、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等原因,经商办厂而暴发,开着私家车招摇过市却领着低保金的人并不鲜见。在某社区调研时,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话说得很难听!

  ㈣ 利益导向机制不准确,工作思路滞后,有些不良现象难以抑制。建立低保制度的初衷是使收入过低的人基本生活得以保障,从而鼓励其坚守道德底线,遵纪守法进而积极进取。然而由于对物质利益激励原则的庸俗化运用,有些人惟利是图,抱着不要白不要的心态,无论自己收入高低,总要想方设法享受低保待遇,全然不顾颜面。有些人则毫无志气,有劳动能力而游手好闲,一心一意享受低保待遇!此等不良现象主要是免费午餐式的低保制度导致的!目前,基层低保工作大多采用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做预算下指标层层分解,居委会、村委会根据申请进行家庭收入调查,而后确定低保人员名单和落实低保金发放的做法。这种做法从社会管理角度讲是正确的,但在准确的利益机制尚未形成之时,在“四个多样化”日益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会使重亲厚友、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不断滋长。

  ㈤ 相关制度的配套衍接有待加强。目前,低保工作属于民政部门职权,廉租房保障由房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办理……这些工作的对象都是低收入人群,只有相关制度配套衍接、相关工作协调配合,才能集约效能地做好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障工作。而现在这些工作的衔接协调由于缺乏制度保障而略显滞后。

  成绩是有目共睹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发扬成绩、解决问题,才能使我省低保工作,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相关制度不完善,因此完善相关制度是实现我省低保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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