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在中等城市循序渐进的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目前,我省有外出务工农民663万左右,省内、外各占33%和67%(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队数据)。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在城镇安家,他们不可能回到土地上;有相当一部分人虽然没有在城镇定居,但他们因为各种原因不打算再回到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具有灵活性,最终选择城镇或乡村完全决定于“城里好还是乡下好”。这一巨大的人群是现在最有条件、最适合真正城镇化的人口。逐步开放中等城市的户籍落户限制,只要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以农民工的工作年限、参加社会保障的缴费状况,分期分批落户。
第二,小城市和小城镇在完全放开户籍落户限制的同时,要大力扶持产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吸引农民就地落户。当前的现状是农民不太愿意在小城市、小城镇落户,原因是同大中城市相比,充足稳定的就业岗位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低。
第三,要研究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是继续让政府独享还是让农民分享的问题。要按照土地交易价格合理确定政府、集体、农民个人各自获得应有收益的分成,让农民进得起城,愿意进城。
第四,要研究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农民市民化是一项需要付出真金白银的改革,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五项基本的公共服务,需要大量的公共投入。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现有财政体系,为将农民纳入属地公共服务体制提供财力保障。
4、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要把保障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至高位置,不发生或尽量少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群体性事件。第一,在农民户籍城镇化问题上,不要把眼光仅仅盯在农村,盯在现在还不具备城镇化条件的农民身上,盯在农民的土地上,圈地建城,强迫农民进城上楼。现在最有条件城镇化的人口是已在城镇工作的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第二,改变土地城镇化大大快于人口城镇化的局面。省政府应制定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大幅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定国家、地方、集体、个人收益的分配办法,防止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而随意侵占和损害农民权益,同时严格控制征地规模。第三,加快完善土地“确权、流转、征用”等一系列环节,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赋能工作,完善农民承包地、宅基地的流转机制,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为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村还是进城,要尊重农民意愿,任何人无权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