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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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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党 员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1日  人气:  来源:民革陕西省委员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本党发展党员条件,愿意遵守本党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党。

  第二条 申请入党,须有两名党员介绍,填写入党申请表,由支部和所属地方组织考察合格后,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批准,省辖市级组织报省级组织备案,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党龄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党员。

  第三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可以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人员;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第四条 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遵守本党章程,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

  (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

  (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须向所在支部提出本人的书面退党报告,支部层报省辖市级组织(省直属支部报省级组织)注销其党籍,省辖市级组织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多次教育无效者,经支部大会通过,所属地方组织审核,层报省级组织批准,注销其党籍,省级组织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七条 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政策,或违反本党章程和纪律的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停止或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留党察看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层报中央委员会批准。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以上纪律处分,由所属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

  第八条 党员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党员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党政治纪律,任何情况下不得有违反或削弱本党政治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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