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性生产生活资料的提供与使用的关系问题。比如自来水、用电、成品油等的价格问题,实际上是公众利益与垄断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碰撞问题。公众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有多大?行使的程序和过程是否公开公正?舆论极为关注。如果处理不当,常常会引起人心浮动,成为引发社会管理问题、影响政府的公信力的诱因。二、对生活必须品与服务的监管与及其消费者的关系问题。如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生产企业利益、政府监管部门尽职与否、以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出,往往会立即引起公众的激烈反应。三、公共资源的提供与公众的关系问题。如教育公平、医疗机构的均衡分布、教育、医疗回归公益的选择,实际上是教育机构的团体利益、公众利益、政府部门利益的关系问题,也是社会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四、社会事务管理与及其与公众的关系问题。比如对公益、慈善机构、竞技体育协会、福彩机构的监管问题,实际上就是机构利益、政府监管尽职与否、及其与公众利益的关系问题,容易引起关注。如著名的“宝马彩票”事件、“郭美美”事件、“足球黑幕”事件等,即属此类。五、公共资讯的发布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问题。这实际上是公众知情权与信息发布之间的冲突。如公众对“甬温铁路撞车事件”的关注,即属于此类。六、投资利益分配关系问题。这实际上是政府、企业、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如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等。七、行业、职业、阶层之间的关系问题。如马加爵、药家鑫两案的发生,就是此类问题的在刑事犯罪领域的折射。八、体制内人群与体制外人群的关系问题。如公务员录用与升迁中的“官二代”问题,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就是这一关系在公众心理上的曲折反映。
当然,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其它因收入差距过大、价值观扭曲引发的丑恶现象和违法犯罪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以上八个方面的关系,几乎涵盖了我国社会管理的大部分方面和现阶段社会关注的大部分问题。这些关系问题,具有一定的共性。第一,实质上都是一种利益对抗,都需要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充分表达自身的诉求,通过一种有效的对话机制来求得平衡。第二,我们目前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体制和机制。第三,在这些问题上,公众之所以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往往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没有解决。
因此,我们必须针对上述特点形成一套有所突破的思路、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包括发挥专门人才的独特作用,才能解决这些问题。
法律专业人才的特质,决定了其在解决利益关系问题上往往会表现出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点。
一是更习惯于用利益关系的眼光来审视问题,对争议的实质认识比较到位;二是习惯于用权利义务的方法来度量争议各方利益和诉求,比较容易的找到各方权利义务的边界,甄别合理要求与非分要求,从而找出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三是程序意识强,比较懂得遵守程序,善于运用程序,长于设计程序。
用法律的眼光、思维和方法协调利益关系、调处纠纷,与传统的熟人说话、领导出面、层层下压的方法相比较,也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是两种方法的文化根源不同。传统的调处纠纷的办法,来源于我们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与儒家文化有密切的关系,是宗法社会、熟人社会、亲情社会的产物。而现代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来源西方,是近代西方民主思想的产物。其次是适用的对象不同。传统的调处纠纷的方法,适用于熟人社会,譬如其在乡村调处邻里、家庭纠纷,显得十分灵验。但当我们将其作为现阶段快速转型社会的管理手段时,尤其是作为政府手段来调处没有温情联系的不同群体间的利益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法律调处纠纷的方法,其核心是权利义务关系,不以亲情纽带为前提,因而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再次是载体与效果不同。传统的调处纠纷的方法,以长者或领导的权威、以及利益主体间的温情联系为依托,在是非判断上带有模糊性,在处理手段上带有临时性,在处理结果上带有随意性,在调处时机上带有事后性,往往会因人的因素而变化,难以形成规则和制度化的长效机制。这种方法长于消除眼前纠纷,难以防患于未然。而法律的调处方法,是以法理为依托,对纠纷的调处带有准确性、稳定性,定型之后还会有示范性和预防功能,往往不因人的因素而变化,容易形成一种规则和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