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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专业人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  人气:

    而现阶段社会正处于一个快速转型期。随着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型即将完成,城市化程度明显提高,熟人社会的范围正在迅速缩小,而陌生人社会的范围正在迅速扩大。各种利益关系交织碰撞,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明显增强。面对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如果我们还只是习惯于沿用过去方法协调利益关系、调处纠纷,不但会疲于奔命,难以应对,而且还会产生某些负面效应。比如:有人会认为利益主体纠集的人员越多,声势越大,领导就越重视,自己的要求就越能得到照顾。以至于社会上居然出现了专门纠集闲散人员、为他人壮声势的不法分子;有人会认为找的领导级别越高,越利于事情的解决。一些江湖骗子、托儿大行其道;有人迫不得已用堵路、非正常聚集等干扰正常社会秩序的办法来博得领导的注意力,以求问题的解决。还有,解决纠纷就事论事,对同类问题缺乏前瞻性、示范性,导致同一类纠纷反复出现,等等。

    因此,面对我国社会急剧转型的现实,我们必须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开展社会管理工作。因而也必然要研究如何更好的发挥法律专业人才作用的问题。这里所说的法律专业人才,并不是指仅仅受过法学教育的人,而是指受过既受过比较系统的法学教育,又经过训练具备了法律思维能力,能用法律的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人。

    笔者认为,具备了上述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工作中大有可为。其作用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发挥。

    一、表达利益诉求。

    如前所述,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凸显期。在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其实质大都是利益关系问题。只有安排好、协调好、调处这些利益关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才能得以凸显,执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才会不断增强,社会才能长治久安,反则反之。而安排、协调、调处利益关系、体现公平正义的不二法门,就是充分听取并切实考虑各方利益群体的诉求,舍此别无他法。法律专业人才,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认知度,能够将相关群体的各种诉求梳理并表达出来,又能从中剔除无理要求,因而是表达各方利益的最佳载体。现在,我们在作出一项公共决策时,虽然也做一些调查研究,甚至召开听证会,但往往不太注意照顾各方利益主体在信息、法律、专业知识上的对称性,所以社会效果不佳,常常遭到舆论的非议。以自来水价格听证为例,如果听证会只有自来水公司的代表、群众代表、和政府聘请的专家参加,效果往往不好。但如果听证会成员中既有自来水公司的代表,又有群众代表,既有政府聘请的专家,又有自来水公司及群众各自聘请的专家,既有价格核算专家,又有法律专家,则情况会好很多。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谅解,作出的决策选择,一定是相对公平,深入人心的。同理,法律专业人士在利益协调和化解矛盾中作用也是同样不可替代的。

    现在的问题是,能够让各方利益主体及其代言人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平台、体制、机制还远远没有搭建起来。这也许正是社会管理应当大胆尝试和努力的方向。

    二、形成刚性监督。

    在社会管理领域,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利益格局及调处利益体制机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有强弱之分。占主导地位、主持机制运行的一方,往往有条件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对制度作出有利于自己理解、解释和执行,从而使制度脱离了制定的初衷,其刚性被软化,导致其他利益主体权利受损。这种情况在社会管理领域普遍存在。因此任何制度和机制,必须要置于利益向对方强有力的监督之下才能得以正确运转。中国社会由于传统和国情的原因,政府和公众对于自上而下的监督比较习惯,但在自下而上的监督上则欠缺相应的体制机制。面对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格局多元化的社会现实,单凭自上而下的监督难以顾及社会管理的各层次、各个角落,而应当考虑建立某种分领域、分层次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以求社会管理的良性发展和自我发展,也就是解决活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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