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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专业人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  人气:

    法学专业人士,对于制度、机制的理解比较透彻,比较能够代表各方主体的利益,善于对制度、机制的执行和运行进行监督。应当说在这方面大有作为。

    目前,我们在社会管理的很多领域还没有建立起利益关系关联方、相对方之间的监督机制。这也许是弱势群体利益频频受侵犯的原因吧。

    三、创新管理机制。

    毋庸讳言,现阶段我们在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方面,存在大面积空白。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又有理念滞后的原因,还有动力、活力不足的原因。在技术方面,因为社会管理领域的问题异常复杂,涉及社会群体比较多,既有行业的专业性,又有规则创设的技术性,还需要有动态的可操作性,对规则创设的技术性要求很高。在观念方面,我们有些人往往习惯于用旧思维解决社会管理问题。过分依赖政府行政手段,排斥社会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对方参与,对群众持防范群众心理,掩盖问题、得过且过,严重禁锢了体制、机制创新的思路。在动力、活力方面,因为没有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找不到体制机制创新的推动力。这些深层次问题不突破,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也就不可能突破。

    所以,现阶段创新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需要大胆摆脱旧思维的窠臼,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主持下,积极探索能够吸纳各个社会利益群体代表有序参与的体制机制,尤其是吸纳利益关联方、相对方共同参与的体制机制。需要激发和保护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将其作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自我发展、良性发展的原动力。

    在上述过程中,法律专业人才,因其彼此之间有相对趋同的是非标准,容易达成谅解和妥协;有比较强的程序设计能力,比较善于找到解决问题的平衡点,因而一定大有用武之地。

    四、承载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是社会的减震器。一个社会要稳定、和谐,必须要有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尤其是核心价值,以及与之相一致的行为准则,法律文化在其中占有重要位置。我国现阶段已经全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价值体系、行为规范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主要表现在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品牌意识、公民意识等还很薄弱。这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我们社会上一些个人及小团体私欲恶性膨胀、潜规则操作、良知丧失、社会责任淡薄、违法侥幸心理普遍、纠纷迟迟不能定纷止争等问题的根源。

    社会成员和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责任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品牌意识、公民意识,其实就是法律文化的重要内涵。在其建设方面,我们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在我们的社会里,法律文化而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认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律专业人才,无疑是法律文化的载体。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目标模式,就要将法律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弘扬光大,充分调动法律专业人才在其中的载体作用。

    当然,法律专业人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中发挥作用,一定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国特色伟大旗帜指引下,在各级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将不同利益的对话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

    1978年恢复高考至今,高等教育的法学专业已经向社会培养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些人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岗位上供职。但是,绝大部分都在从事具体的本职工作。只有极少数人在从事社会管理工作。为了发挥这一群体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建议:一、打破体制束缚,促使那些忠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热心公共事务,能力出众、品行端正的法律专业人才向公共决策、公共事务领域流动。二、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下,建立法律专业人才代表包括社会最基层群体在内的各个群体、各个行业参与,并能就社会管理的相关问题相互交流、对话、沟通的体制机制;三、注意听取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法律专业人才在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意见和建议。四、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法律专业人才就社会管理的问题展开调研、讨论,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作者侯学正系西安市政协委员、民革西安市高新总支委员,陕西省汉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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