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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放开科技期刊购权出版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9日  人气:
  在现今的知识型社会中,约70%~80%的科技研究成果是通过科技期刊这一媒介进行传播的,由此可见科技期刊在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中所发挥的重要的信息支持作用。我国现有科技期刊五千余种,数量不可谓不多,但质量能达到国际水准的大刊、名刊还是凤毛麟角;也就是说,我们是科技期刊大国,但还远不是科技期刊强国。对于国内科技工作者而言,阅读外文期刊文献已成为十分重要的学习手段。但在实际中,由于受外文原版期刊价格高、语言障碍的限制,仍有很多科技工作者无缘看到本专业领域内国际著名期刊中的研究成果,限制了其业务水平的提高,进而影响到国家的整体科研水平。

  针对上述问题,把国外顶级的科技刊物购权翻译引进到国内,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但在具体操作中,受国家相关政策的制约,使出版机构在科技期刊的购权出版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包括:

  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涉外版权合作的期刊,每期杂志中必须有51%为国内的原创内容,只能有49%为国外期刊中的内容(以上似乎并无相关法规,但必须按此操作)。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入侵,保护本土文化的稳定正常发展。针对社科类期刊,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的。但针对纯科技类期刊,这样的规定比较难操作。国外学术出版商认为加入的国内文章在质量上达不到他们的要求会影响其声誉,所以不愿意采取这样的合作方式,而是希望能全部或绝大部分为原刊翻译内容,因此,这样的规定大大限制了版权合作的可能。

  换个角度,如果我们真有那么多具有国际高水平的稿件,我们也不必去引进国外期刊,可以自己办一个在国际上叫得响的大刊了。正是因为缺乏高质量的研究、高质量的稿件,我们才去向国外学习,看看他们在做什么、怎么做的,他们的创新思路是什么,这才是我们的目的。在有限的篇幅内,使中国的科技工作者更多地了解国外科技动态,而不是强行加进去一些质量平平的内容,这也是对读者更负责任的态度。

  1.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

  规定:期刊版权合作方的“XX杂志或出版机构”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但字号必须明显小于中文期刊名称。
值得我们引进的肯定是著名的期刊品牌,我们引进的目的是造福于中国的科技工作者,使他们能更方便地学习到最新的科技知识,引进就是要给他们带来方便,著名期刊的外文名称清楚地出现在封面上,可以起到很好的导读作用,真不知非要使其“明显小于中文期刊名称”的目的是什么?益处又是在哪里?我们引进就是要向先进的学习,既然是学习,为什么不能大大方方,非要遮遮掩掩。此外, “明显小于”是应小于80%、50%或30%,界定并不清楚。

  我们这样的规定使国外的合作方感到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也导致版权合作中的不顺利。
  国家出版相关管理部门在政策制定上应更加科学,改变现有规定中不够合理的地方,适度放开现有对科技期刊购权出版的限制,针对不同出版物的性质制定出有利于出版业多元发展的政策法规。

                                          (马可为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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