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特别是太阳能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该法颁布实施三年多来,也暴露出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特别是第十七条第四段最后一句,“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但书,成为一些小区和单位拒绝太阳能进入的挡箭牌,很多业主在入住小区时必须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其中包括不得在小区内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条款。这成了一些司法部门判决业主安装太阳能案败诉的依据。
建议: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第四段,去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句,改为“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从法律上保障业主的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权利,以弥补《可再生能源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和缺陷。(被民革中央采用 参政议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