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较充分的研讨,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用制度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人保(劳动)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建设、市政、交通、工商、公安、监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或监督工作。为保证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本级政府领导担任,办公室放在人保(劳动)部门,从而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2、由人保(劳动)部门督促使用农民工的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并应及时备案。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的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3、实行工程款与工资款分别账户管理与结算的财务结算制度。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需按照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预付款。凭缴款凭证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账户由人保(劳动)部门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确定。金融机构保证账户内款项只用于发放工资,人保(劳动)部门予以监督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及时核算农民工工资,并报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及时指令相关金融机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款项中向农民工发工资。推行金融机构通过银行卡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方式。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密切配合,保证农民工在下一月内领到本月工资。相关金融机构发现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余额小于本月工资发放总额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向专用账户预交相当于本月工资发放总额的款项。建设单位不及时预交,金融机构告知相关人保(劳动)部门,由其催交。对经催促仍然不及时预缴农民工工资款的,由建设等主管部门下达停工决定书,并协助人保(劳动)部门解决问题。问题解决后再允许其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经济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另行解决,但不作为停发农民工工资的理由。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或项目实际停工两个月以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冻结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上的款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两个月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撤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承包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另行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不影响工程承包合同及劳动合同的效力。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监控保障暂行办法》,大致采取以上方法,很受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欢迎,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以上方法是以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论证完善提出的。
4、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建设和工资支付实际情况予以监督,并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时提供资金。
5、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单位、劳务企业等各类使用农民工的经济实体,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拖欠过农民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在促使其及时清欠和予以经济赔(补)偿的基础上,责令其按上年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0%向劳动部门指定的账户预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劳动部门认定其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方可免除保证金缴存义务。
6、司法机关在受理企业兼并破产及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劳动部门及时对其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予以调查处理,而后再执行经济案件判决。对农民工工资、工伤等案件,司法部门不收取诉讼费,由此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部门解决。